更正土地登記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AA-113-聲再-592-20250312-1
字號
聲再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洪晟洲(原名:洪虎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27號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 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 相關釋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另具狀表示其具備國立大學教育程度,故不委任律師云云,於法未合,並不可採。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