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AA-113-聲-518-20241030-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字第518號 異 議 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18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 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 相關釋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雖另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惟該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殊無允許異議人得為不服之表示。異議人迄今尚未補正,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