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指定管轄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AA-113-聲-615-20250122-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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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陳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向本院提起之事件,除經釋明有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3項 、第4項規定之情形外,應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未為釋明,亦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時,經本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9條之3規定,聲請本院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應以其提起之事件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管轄,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聲請指定管轄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梁 哲 瑋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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