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AA-114-抗-61-20250213-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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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抗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 代 表 人 蘇主榮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 律師 相 對 人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周春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1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停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相對人因抗告人所屬安泰醫院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山陀兒颱 風登陸之時發生火災造成9名人員死亡,就醫院建築物之合法性展開調查後,審認抗告人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於D棟大樓旁違章增建動力中心(即安泰醫院全區示意圖5S部分)及6層樓鋼骨造建築物(即上開示意圖6S部分,下稱系爭6S增建部分),乃以113年10月9日屏府城使字第0056112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113年10月9日通知單),命抗告人於收受通知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不合規定,相對人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拆除。因抗告人逾期未補辦,相對人即以113年12月2日屏府城使字第0168728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原處分)通知拆除,抗告人對原處分有關系爭6S增建部分不服,於起訴前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向原審聲請停止執行,經原審裁定駁回,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尚未就抗告人補辦建築執照申請做出 准駁決定前,即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命抗告人拆除系爭6S增建部分,顯與該條規定有違,此部分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系爭6S增建部分現供抗告人醫院所屬之兒科門診及婦科門診、藥局、普通及化療藥品調劑室、餐廳及供膳室、內視鏡檢查室、醫師辦公室、護理部及行政中心使用,若執行拆除,將直接或間接衝擊抗告人醫療量能,恐直接造成屏南地區就醫民眾生命、健康及人格權之影響,顯然會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並有急迫情事,自應停止執行等語。 四、本院按:  ㈠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 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指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的程度,而且其損害不能以相當金錢填補者而言,至於當事人主觀認知上難於回復的損害,並不屬於該條所指難於回復的損害。又所謂「急迫情事」,則指原處分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而言。  ㈡抗告人雖主張其因原處分關於系爭6S增建部分之執行,將可 能直接或間接衝擊抗告人醫療量能,恐直接造成屏南地區就醫民眾生命、健康及人格權之影響,而有無法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云云。然就衝擊抗告人自身醫療量能部分,本質上仍屬經濟收入之減損及財產上之損害,依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至其所稱影響屏南地區就醫民眾生命、健康及人格權部分,僅係其主觀臆測之詞,且此亦非抗告人自身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處分之執行所直接受有之損害,自難認抗告人已釋明其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又由陳嘉晉建築師事務所於113年10月16日向相對人發函表示受抗告人委託辦理補照申請(見原審卷第33頁),可知抗告人最遲已於113年10月16日收受113年10月9日通知單,然依卷附抗告人申請補照之建築執照卷宗資料影本所示,抗告人係於114年1月6日始提出申請(見原審卷第239至251頁),顯已逾1個月期限。則相對人於113年12月2日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以原處分通知拆除,形式觀之難認其合法性顯有疑義。至抗告人於經通知拆除後之114年1月6日所提補照申請是否應予准許,與原處分是否合法乃屬二事,抗告人據此主張原處分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合法性顯有疑義,應停止系爭6S增建部分之執行云云,亦無可取。㈢綜上,本件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關於系爭6S增建部分之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蔡 如 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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