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AA-114-聲-116-20250227-1

字號

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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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許亦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考試事件,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考試事件,向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相對人勝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一、上訴駁回。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茲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以裁定確定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陳 文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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