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BA-111-訴-797-202411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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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 告 邱郁達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林旭峰 律師 被 告 ○○○○○○○○○○ 代 表 人 ○○○(校長)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邱臣遠(代理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係被告學校教師,緣被告學校於民國109年10月18日 接獲檢舉,稱原告曾於107年間涉足新竹市經國路獅子愛唱歌KTV(現為神話KTV)而有不當行為違反相關規定情事,被告學校遂依法組成校事會議(下稱校事會議)開會決議受理並組成調查小組,經調查小組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交校事會議審議後決議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審議,嗣教評會開會後決議不予解聘,經被告學校報送新竹市政府,然經新竹市政府認教評會有所涉法令及審議違失,退回重新審議後,又經教評會開會後決議不予解聘,被告遂行文新竹市政府建請提交該市教師專業審查會(下稱專審會)審議,經新竹市政府認教評會仍有審議違失,遂依法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後經專審會開會後決議原告有違反被告學校教師聘約第4點(十四)規定,爰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違反聘約情節嚴重」規定予以解聘,並通知被告學校。嗣被告學校依專審會決議,以110年12月1日竹城中人字第1100010307號函通知原告並經新竹市政府以110年12月3日府教學字第11000180661號函予以核准,被告學校再以110年12月7日竹城中人字第1100010490年訴字第69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被告對原告為解聘之意思表示,係以新竹市政府認教 評會仍有審議違失,遂依法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後經專審會開會後決議原告有違反被告學校教師聘約第4點(十四)規定,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違反聘約情節嚴重」規定予以解聘等情為據,因該等情形涉及新竹市政府認教評會仍有審議違失,遂依法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是否合於相關規定及程序有無瑕疵之判斷,而新竹市政府既係認為教評會仍有審議違失,遂依法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之機關,故本院認本件有由新竹市政府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命新竹市政府輔助參加本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