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補償事務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BA-112-簡上再-66-20241011-1
字號
簡上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簡上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蘇石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間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再字第41號裁定,聲請再 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又如有不合法而不 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予駁回,請妥適考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