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BA-112-簡上再-76-20241112-1

字號

簡上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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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簡上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維誠 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怡慧(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2 年度簡上再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 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緣聲請人之母莊烟於民國87年5月12日死亡,申報遺產稅, 因漏報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1,198,700元及投資194,128元,合計1,392,828元,經相對人核定遺產總額44,311,597元,遺產淨額17,535,673元,應納稅額3,470,832元,並處罰鍰459,634元。繼承人不服,就計入遺產總額之土地及房屋登記請求權、否准農業用地扣除額及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額部分暨罰鍰處分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追減罰鍰34元,其餘復查駁回,繼承人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撤銷復查決定,囑由相對人另為適當處分。相對人重核復查決定,追認未償債務扣除額4,651,397元,變更核定罰鍰為269,518元(下稱系爭罰鍰處分)。繼承人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經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8號判決駁回並確定(下稱前確定判決)。上開行政爭訟期間,繼承人黃維勳於99年3月19日繳納罰鍰459,634元;嗣相對人依前確定判決計算應溢繳罰鍰,作成103年12月15日北區國稅新竹營字第1030300427號書函(下稱系爭函),辦理罰鍰退款190,116元事宜。嗣聲請人於106年1月25日及同年3月28日以系爭罰鍰處分,出於相對人適用法令錯誤所致,相對人應再退還罰鍰269,518元為由,就系爭函提起訴願,經財政部移轉相對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重行核處,相對人嗣以106年5月26日北區國稅新竹營字第1060293749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其申請。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3號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猶未甘服,復主張最近一次駁回其再審聲請之本院112年度簡上再字第4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展延期內,相對人核定遺產稅前 申報存款,並無漏報之違章,系爭罰鍰處分顯有違誤。相對人不法隱匿申報存款函及訴願書等證據,致前審法院未審究相對人不法隱匿之歷程,原判決未撤銷罰鍰處分之事實所為法律上之判斷,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各審法院應查明聲請人根本未漏報存款,無違章則免罰,但原確定裁定未審究前確定裁定對聲請人提出未經斟酌之不法隱匿證物情事,且對核心證據隱匿,違法隱匿事實不查,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合乎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並請求撤銷原處分,退還溢繳之罰鍰等語。 四、經核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所載之事由,無非係說明其對 於前訴訟程序實體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為理由,而認定聲請人之原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本件聲請人雖以本院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惟綜觀聲請人本件再審聲請狀所載內容,無非係在說明其對原處分、原判決及本院前確定裁定實體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前揭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究有如何合於首揭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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