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BA-112-訴更一-107-20241126-1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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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0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代 表 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孫晧倫 律師 被 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承受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務 ) 代 表 人 劉鏡清(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 律師 歐陽芳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