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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BA-112-訴更一-31-20250117-1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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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 原 告 林偉民 林偉國 林偉雄 被 告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洪志成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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