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BA-112-訴-1008-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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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吳雅惠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翔彥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立金湖國民中學間考績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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