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BA-112-訴-1074-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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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李慧曦等25人(姓名及住址詳如附表1) 上列原告因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次按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又所謂起訴之聲明,為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應具體明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起訴之聲明所由生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主張。若起訴之聲明欠缺具體明確,或未對應起訴之聲明表明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主張,其起訴即為不合程式;經法院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起訴為不合法。 二、查原告民國112年9月10日(本院收文日)提出起訴狀,所列 聲明第2項至第14項部分,未具體敘明原因事實;聲明第3項至第8項部分,所稱「公法上原因為給付之作為」意義內容不明。茲命原告應就上列2事項補正明確之起訴聲明、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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