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BA-112-訴-1415-20250320-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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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1415號 抗 告 人 田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 律師 李昭儒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1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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