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事務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BA-112-訴-1466-202503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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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傅從年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 第14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