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BA-112-訴-178-20250313-3
字號
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郭智輝(部長)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水利法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 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