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PBA-112-訴-587-20250208-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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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禾意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代 表 人 曾玉美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鄭人豪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 代 表 人 羅宛莉 程淑美 王隆舜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許銘春依序變更為何佩珊、 洪申翰,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洪申翰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9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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