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BA-112-訴-629-202503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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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林長貴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代 表 人 游文科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