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BA-112-訴-75-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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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7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 原 告 呂清泉 呂林麗雲 郭呂淑卿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 訴訟代理人 葉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下水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 序。另原告於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既陳明已對卷附核定 償金之內政部113年10月8日台內國字第1130811594號函不服提起 訴願,則原告應於受該部分訴願決定送達後陳報本院,由本件一 併審理俾紛爭一次解決及避免裁判矛盾。又原告既對償金之核定 不服,則就此部分正確之訴訟類型應為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應於 114年4月1日前以書狀表明,被告應作成核給一定具體數額償金 之行政處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