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BA-112-訴-786-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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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丁建安 王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鈞傑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遠成 上列當事人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 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參加人以民國109年1月8日109年龍陵字第008號函暨新北 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書,向被告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名為「私立春秋墓園」之殯葬設施(下稱系爭墓園)經營許可,經被告以109年1月30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9511032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予以許可。嗣道環展業公司以109年6月10日109年龍陵字第033號函,向被告申請將系爭墓園之名稱,由「私立春秋墓園」變更為「私立龍陵紀念墓園」,經被告以109年7月6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95115883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同意變更;原告主張其等親屬之墓基坐落系爭墓園範圍內,不服被告所為原處分一、二,提起訴願,經決定不予受理,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一、二之相對人,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而將原處分一、二撤銷,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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