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BA-113-交上-342-20241211-1

字號

交上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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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交上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李宗榮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 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112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對於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3條之5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依此,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提起上訴,依第243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判決之字號或其內容。其上訴狀或理由書,亦均應揭示合於該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之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上訴人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9月10日11時許,行經臺北市仰德大道4段格致國中前(下山方向,下稱系爭路段),為雷達測速儀測得其時速為51公里,惟系爭路段行車限速為時速40公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遂以系爭車輛有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該路段限速40公里,經雷達(射)測速為51公里,超速11公里)之違規事實,乃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C314224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上訴人予以舉發,後移送被上訴人處理,經被上訴人查證屬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以113年3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C314224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法院)依職權移請被上訴人重新審查後,被上訴人依行政罰法第5條、113年6月30日施行之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將上開裁決書處罰主文第一項有關「並記違規點數1點」之部分予以更正刪除。原審法院嗣以113年度交字第112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   聖經詩篇:「藉著律例,架弄殘害。」本案有行政瑕疵,為 何仰德大道4段速限不改成50公里,這是問題所在,前後矛盾雙標,限速之論據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似有未符,原判決有上述違法。仰德大道一年罰款超過億元,不加速都會超過速限,不是架弄殘害吞吃百姓,如同吃飯一樣等語。 四、惟原判決已論明:上訴人遭舉發之系爭路段前235公尺處, 已依法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52」及清晰明確之限速標誌,並無足以阻擋駕駛人視線之障礙物或遮蔽物存在,可認已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之要件而盡告知用路人依速限駕駛之作為義務,足使汽車駕駛人有充分時間及距離依限調整行車速度,上訴人仍以時速51公里之速度行駛而超速。至於限速是否適當,應尊重權責機關依道路特性及該道路人車往來狀況裁量決定,上訴人遭舉發之系爭路段,權責機關考量該路段前後有彎曲道路銜接之特性,基於行駛於系爭路段車速維持穩定之安全考量,並慮及系爭路段肇事率等情況,酌定時速限制為40公里,尚無逾越裁量情事,應認合法等語。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 應確定其費用額,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後段準用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審裁判費)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故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 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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