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BA-113-交上-99-20241009-1
字號
交上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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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交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邱木村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3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對於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3條之5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依此,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提起上訴,依第243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其上訴狀或理由書,亦均應揭示合於該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之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16日17時45分,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新北市○○區○○路0段往○○路0段方向行駛至與○○路0段交岔路口前時,由內側車道左轉專用車道違規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後直行進入交岔路口,為該交岔路口執行交通疏導勤務,著制服及反光背心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交通分隊員警目睹,趨前至系爭車輛之前方吹哨並手舉閃爍指揮棒示意停車接受稽查,惟上訴人並未減速而向左閃避,該員警乃於系爭車輛經過時拍打右後車身,但上訴人仍未予理會而逕行駛離,員警隨即跑步追趕,迨系爭車輛於○○路0段、○○路交岔路口號誌為紅燈停車時予以攔查,並以其先後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違規事實,當場分別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C89C31241號、第C89C31240號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上訴人予以舉發,經上訴人陳述意見後,被上訴人認上訴人確有駕駛系爭車輛而有違反道交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乃依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2年9月1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89C3124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112年度交字第31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我只有國小畢業,家境困 難,當時因為良心過不去就有停車給員警開單,我也可以直接闖紅燈開走等語。經查,原判決已敘明依舉發員警之職務報告、員警採證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所示,系爭車輛於交岔路口前,由內側車道違規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後直行進入路口,而斯時於該路口執行勤務著制服及反光背心員警乃趨前至系爭車輛之前方,並手舉閃爍指揮棒示意上訴人停車接受稽查,惟系爭車輛並未減速而向左閃避該員警,該警員乃於系爭車輛經過時拍打右後車身,但上訴人仍未予理會而逕行駛離,上訴人所稱員警於路口衝出來攔車,且在B柱死角,以為是酒醉之人,自無足採。另上訴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後,明知員警示意攔停,卻未減速而於閃避員警後直行駛離,即已構成該違規事實,則不論其事後係因遇紅燈或心生悔悟而停車,均不影響原已構成之違規事實。上訴人所指無力負擔情事,顯非屬法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事由,故原處分所裁處之該內容自無裁量瑕疵,亦無違反比例原則等認定上訴人違規行為的依據及理由在案。經核上訴理由,並非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具體事實之事由,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