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BA-113-停-102-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磊恩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孔思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相 對 人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許洪洲(聯隊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 政訴訟而停止。」「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原處分或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然而,如原處分或決定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例外以行政法院裁定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止執行。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者,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且其損害不能以相當金額賠償者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尚非屬該條所指難於回復之損害。而所謂「急迫情形」,則指情況緊急,須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否則難以救濟的情形,包括行政處分執行中或即將執行。 二、本案始末:     聲請人參與相對人辦理「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鳳陽樓整修 工程(114-6351138439600220)」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以空五聯後字第11300932401號函(下稱113年12月12日函,下稱原處分)略以:「主旨:檢送本聯隊鳳陽樓整修工程(114-6351138439600220)變更開標結果事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二、依投標須知第23點第1項第5款規定,因本案預算為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應檢附「工程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單價分析表紙本,......。三、經本聯隊重新審查各家廠商投標資料,情況如後:㈠鴻揚營造有限公司:PCCES相關紙本資料均未檢附。㈡品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檢附PCCES單價分析表為空白。㈢磊恩營造有限公司:PCCES單價分析表未檢附。㈣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檢附PCCES單價分析表為空白,且相關報價總額金額與投標須知附錄6-1報價不符。四、本案因投標廠商均未依投標須知第23點檢附相關資料,故改判四家廠商均為不合格標;另因無合格廠商,故開標結果由保留決標全變更為廢標」等語通知聲請人,聲請人遂聲請本件原處分停止執行。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開標決標紀錄」所示,本標案開標 日期為:113年12月10日1430時(開標地點:聯隊開標室),就系爭採購案(核准文號:113年11月14日114-6351138439600220終案招說明表刊登於113年11月29日政府採購公報),依照該紀錄記載「續辦決標」,並經各方簽名在案。  ㈡相對人於113年12月12日函稱廠商投標資料均未依投標須知第 23點檢附相關資料,故改判四家廠商均為不合格標之原因,事涉「開廢標事宜」之相關規定,然互核本案之「投標須知」一、所示:「23、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項目:(一)工程:■資格文件。(請參照本須知第42點)■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錄5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成員均須提供)」等之外,關於本案爭議之項目,該招標文件均明示:」「■投標廠商報價單。(如附錄6-1投標廠商報價單)■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適用「工程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採購個案:■檢附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單價分析表紙本(得標廠商於決標後5日內提送決標單價電子檔予招標機關)。」等語,均標示甚詳在案,亦即「單價分析表紙本」部分,應於「得標廠商於決標後5日內」,再行提送「決標單價電子檔」予招標機關,應無疑義。  ㈢各家廠商依「投標須知第23點」應檢附相關資料,本案既經 明示該「工程電腦估價系統」之「單價分析表紙本」應係於「得標廠商於決標後5日內提送決標單價電子檔予招標機關」之規定,故各家投標廠商,均依上開規定於經判定為「得標廠商」之後,始於5日內才提供該「工程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決標單價電子檔」予相對人。故上開投標廠商均本於「投標須知23點」處理,故才依其判斷,為「未提供」或為「空白」之處置。由此客觀事證,適可推知:各家廠商均係依規定而「未檢附PCCES相關紙本資料」或「PCCES單價分析表為空白」,各該廠商無非係「待決標」之後,確認確實為「得標廠商」,始有於「決標後之五日」內,再依據決標資格,詳細提供資料撰寫「PCCES單價分析表」,並提供該文件之電子檔之必要。反觀相對人之決定,殊有違反「投標須知23點」之謬誤甚明。遑論相對人僅於開標紀錄內註記「保留決標」,並未判定聲請人廠商為「得標廠商」,嗣後更出爾反爾,竟自行率爾認定4家廠商均為「不合格標」:再以「另因無合格廠商,故開標結果由保留決標全變更為廢標」等語為處置,實屬有違誠信,實令感詫異莫名,亦無所適從。  ㈣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⒈聲請人因相對人逕行通知「改判四家廠商均為不合格標:另 因無合格廠商,故開標結果由保留決標全變更為廢標」等語,並未依據正常程序決標,並繼續由聲請人依規定儘速提供「PCCES單價分析表」而簽約,勢將影響整體投標計畫,聲請人實屬無奈,亦顯非當時所得預料。  ⒉若本件相對人原處分未為停止執行,相對人即有可能於聲請 人救濟期間內再行「開標」,若新開標之得標人得標後,恐導致聲請人原「保留決標」資格喪失,並致生「雙胞」疑義,難謂本件並無急迫性。  ⒊且查,本案已經開標,並均使各家廠商知悉彼此之投標標價 ,皆已揭露實際投標價額,如再辦理投標,實已難維持實質之公平,恐致使聲請人本應保留得標進而可取得得標之利益受有損害,且該損害顯非微不足道。  ⒋相對人恣意「變更開標結果」,實屬草率,並明顯違反投標 須知之規定,對於聲請人有顯失公平之虞,而該變更開標結果,使聲請人為第一順位之合法投標資格,竟因廢標而失去應有權益之保障,對於聲請人顯屬過苛,且縱使聲請人進行救濟,仍有可能因相對人重新開標而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自應有聲請停止執行處分之必要等語。並聲明:相對人就系爭採購案之「變更開標結果(由「保留決標」變更為「廢標」決定,於本件行政爭訟確定前,應停止執行。 四、本院查: ㈠經核聲請人主張原處分違法等情,猶待受訴法院審酌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原處分並非合法性顯有疑義。㈡相對人以原處分即113年12月12日函,將開標結果由保留決標全變更為廢標,對聲請人而言,聲請人有可能因此而受損害者,亦僅係喪失承作系爭採購案而已,核屬財產上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尚非不能以金錢賠償,並無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可言。㈢況聲請人雖陳稱本件相對人之原處分若未停止執行,有可能再行開標云云,但依照卷內事證,聲請人並未具體陳明再行開標等具急迫性之證據,已有可疑;況依照聲請人所述,以及相對人開標紀錄所示(聲證2),系爭採購案之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決標方式則係以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方式(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但本件是否將如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即有可能於聲請人救濟期間內再行「開標」,若新開標之得標人得標後,恐導致聲請人原「保留決標」資格喪失,並致生「雙胞」疑義等情,仍須待相對人依系爭採購案需求而定;系爭採購案縱使再次公開招標,聲請人仍可再次投標參與競標,自有取得資格標之可能,從而,本件並無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須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 定要件未合,不應准許。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