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BA-113-停-64-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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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蔡慧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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