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BA-113-停-72-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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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張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 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二、請檢附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行政處分影本。 三、聲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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