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BA-113-停-89-20241202-1
字號
停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周吉祥 周啟通 周吉民 李潘淑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熊依翎律師 李柏寬律師 相 對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彥妃 張容華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政予 陳裕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聲請或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為辦理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需用臺北市中山區大佳段(下稱大佳段)二小段686地號等46筆土地,合計面積1.18860918公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下稱系爭徵收計畫),報經相對人以民國112年10月27日臺內地字第112005063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上開46筆土地,除其中1筆土地依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協議價購外,其餘45筆土地經參加人於112年11月6日以府地用字第11260271631號公告(下稱112年11月6日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12年11月7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土地改良物俟勘估完竣後依規定辦理,並於同日以府地用字第11260271634號函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發放徵收土地補償費;土地改良物部分,經參加人於113年5月27日以府地用字第11360121641號公告(下稱113年5月27日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13年5月28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並於同日以府地用字第11360121644號函通知各所有權人辦理發放徵收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等。聲請人為徵收範圍內附表所示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000號房屋)及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下稱○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因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乃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經本院以113年訴字第1142號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提起停止執行之聲請。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徵收計畫之需地機關,本院如認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