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BA-113-停-91-20241118-1
字號
停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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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停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蕭銘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另,補繳裁判費後,並不影響本件聲請案是否 合法之判斷,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