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BA-113-停-93-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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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停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芫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韋吉 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 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4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而有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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