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BA-113-停-94-20241121-1
字號
停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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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賴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之規 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