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BA-113-停-95-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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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李連將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間聲請停 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予以駁回,請 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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