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BA-113-停-95-20250116-3
字號
停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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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停字第9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李連將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間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停字第 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 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停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繳、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