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BA-113-原訴-9-20250312-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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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 原 告 何錫堅 訴訟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 代 表 人 李勝雄(鄉長)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瑄 律師 參 加 人 陳秋月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原告不服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 113年7月15日府訴字第113008327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秋月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13年2月1日,向宜蘭縣政府請求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曾核准之宜蘭縣南澳鄉伊柚段(同段土地以下省略段號)1569、1571及1572地號(重測前為東岳段728-1、728-13及728-14地號)3筆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同日向被告請求撤銷1571、1572地號2筆土地之耕作權設定。宜蘭縣政府所屬原住民事務所(下稱原事所)於113年2月7日以宜原經字第1130021311號函(下稱113年2月7日函)復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合稱民事確定判決)已指出原告無原住民身分,就原住民保留地無合法之占有使用權源,其與訴外人林雍授土地經營開發之約定,違反行為時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故並無違法行政處分之情事,歉難同意。原告不服113年2月7日函,提起訴願,遭宜蘭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訴字第1130057926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1)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審理(下稱前行政訴訟事件)。被告嗣於113年2月29日以南鄉農字第1130002014號函(下稱113年2月29日函)復以,業經原事所113年2月7日函復在案,於法無違。原告不服被告113年2月29日函,提起訴願,遭宜蘭縣政府113年7月15日府訴字第1130083272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2)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先後於90年8月17日、91年11月5日在1571、15 72地號2筆土地設定耕作權,經被告辦理核准在案(本院卷第91、103-104頁),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參加人在1571、1572地號2筆土地設定耕作權為有理由,則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亦為兩造、參加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所陳明(本院卷第328頁),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