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BA-113-抗-16-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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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王學宇 即 聲 請 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 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學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監獄行刑 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抗告人提起 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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