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BA-113-抗-18-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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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地 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聲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迴避事件, 對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民國113年9月11日113年度地聲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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