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BA-113-救-37-20241016-1
字號
救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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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申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邦健 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1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查聲請人前以行政院為被告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受理在案(113年度訴字第901號),惟聲請人在被告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即於民國113年8月8日具狀到院撤回起訴,有撤回起訴狀附該案卷宗第149頁至第153頁可稽。聲請人既撤回起訴,其訴訟繫屬已消滅,無訴訟救助必要。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 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