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BA-113-救-74-20241231-1
字號
救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Retna Ningsih BT Kamijo Diyat(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提出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113 年度訴字第1436號),且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然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未據其提出相關事證釋明;稽諸聲請人於本案(113年度訴字第1436號)訴訟中所提出之起訴狀,雖附具桃園市大園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然該證明書之中低收入戶列冊對象為「游偉毓」,並非聲請人,自不足作為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文件,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訴訟救助之法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 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