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BA-113-救-75-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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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救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蓉蓉(KYEIN KYU) 訴訟代理人 許育誠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及「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設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113年8月9日移署北北服 字第1130096059號處分書,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現提起行政訴訟(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450號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並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而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向本院提起前述行政訴訟,且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15頁),足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聲請人所提起行政訴訟,在未經法院審理前,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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