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BA-113-簡抗-13-20241210-2
字號
簡抗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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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簡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廖文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代 表 人 陳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法律扶助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 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8至29行所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之2第4項」,應更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同法第218條,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