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BA-113-聲再-1-20241212-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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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聖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7號裁定,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證,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