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訴訟代理人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BA-113-聲-95-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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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抗告 人 鄺定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7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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