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BA-113-訴-1269-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羅守燊 羅義誠 羅義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孟生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成翔 李振綱 陳以晴 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 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緣原告以其所有之土地坐落於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 劃區修正後重劃計畫書(下稱系爭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範圍內,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13年8月30日府地重字第1130244931號函(下稱原處分)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核准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山峰重劃會)所送系爭重劃計畫書,乃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山峰重 劃會將無法依據系爭重劃計畫書繼續辦理市地重劃,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准許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