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BA-113-訴-1270-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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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1270號 原 告 林○○ 被 告 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文如 (主任)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7日向被告申請變更○○登記為「○○」, 被告於113年8月9日以北市信戶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關於其申請變更○○登記檢附記載病名為「○○○○」等診斷證明書,然上開申請書上記載因摘除○○○手術傷害其身體健康權等,拒絕補正摘除○○○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000000000號令釋關於「戶政機關受理變更○○登記認定要件」(下稱97年11月3日令釋),而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以113年10月24日府訴一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查,本案涉及戶籍法第21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 13款、97年11月3日令釋等如何適用之法律上爭議,因內政部為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復依戶籍法第52條規定之授權訂定管理辦法,被告僅係執法機關,故本件有由內政部參與訴訟程序以協助被告說明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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