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BA-113-訴-1362-202503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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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陳柏堅 送達代收人 陳子翔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林崑狄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 法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查本件聲請訴訟參加,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 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