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BA-113-訴-1418-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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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潘俊忠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張君宇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參 加 人 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原董事潘俊霖君前於民國(下同)11 2年8月30日死亡,董事職務當然解任,其出資額新臺幣(以下同)4,223,300元由未成年子女潘○辰君及潘○樂君繼承(各2分之1,分別為2,111,650元);嗣潘○樂君將其中650元出資額轉讓予黃秀華後,經潘○辰、潘○樂君及黃秀華同意改推黃秀華為董事。112年10月4日黃秀華代表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請股東出資額繼承、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及公司印鑑變更備查。案經被告多次函請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補正相關文件並據補正後,被告爰以113年6月6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0906310號函准予登記及備查。原告以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股東身份表示不服,提起訴願,業由經濟部113年11月8日經法字第113173064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案原告係針對被告核准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申請股東 出資額繼承、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及公司印鑑變更備查表示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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