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BA-113-訴-1427-20250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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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1427號 原 告 施文賢 被 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鄭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4日府訴二字第1136084780號及府訴二字第1136085376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分別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又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查原告前向被告申請就被繼承人施嘉全所遺如附表所示地號 及建物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經被告以因逾6個月以上,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分別以113年罰鍰字第000121號裁處書罰款新臺幣(下同)9,432元、113年罰鍰字第000122號裁處書罰款5,694元、113年罰鍰字第000133號裁處書罰款13,752元、113年罰鍰字第000134號裁處書罰款5,268元,共計34,146元,原告就上揭4份裁處書(下合稱原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㈠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應退還原告所繳34,146元罰鍰及自繳交翌日113年7月2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核屬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規定,係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乃有違誤。又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士林區,屬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區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鄧德倩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不動產標的清冊 113年罰鍰字000121號 段小段 地/建號 大龍段二小段 0297-0000 地號 大龍段二小段 01466-000 建號 113年罰鍰字000122號 碧山段二小段 0688-0000 地號 碧山段二小段 0688-0001 地號 碧山段二小段 0690-0000 地號 碧山段二小段 0691-0000 地號 碧山段二小段 0692-0000 地號 碧山段二小段 0694-0000 地號 碧山段二小段 0695-0000 地號 113年罰鍰字000133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2-0000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3-0000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4-0000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5-0000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6-0000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7-0000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8-0000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8-0001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8-0002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8-0003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8-0004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88-0005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90-0000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90-0001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090-0002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129-0000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175-0000 地號 翠山段一小段 0181-0000 地號 菁山段一小段 0295-0000 地號 菁山段一小段 0298-0000 地號 菁山段一小段 0300-0000 地號 菁山段一小段 0301-0000 地號 菁山段一小段 0364-0000 地號 菁山段二小段 0273-0000 地號 菁山段二小段 0274-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237-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238-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241-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244-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342-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343-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345-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346-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347-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347-0001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347-0002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347-0003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04-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04-0001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05-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05-0001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05-0002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55-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55-0001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55-0002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57-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57-0001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57-0002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57-0003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58-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59-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73-0000 地號 溪山段二小段 0478-0000 地號 113年罰鍰字000134號 吳興段二小段 0487-0001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487-0002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487-0003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487-0004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487-0005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490-0000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696-0000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696-0001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742-0002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742-0006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742-0007 地號 吳興段二小段 0742-0008 地號 祥和段四小段 0075-0000 地號 祥和段四小段 0084-0000 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