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與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BA-113-訴-33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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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張培凝 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劉嘉裕律師 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代 表 人 陳銘賢(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曉蓓 楊旻睿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原告不服銓敘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 12日部訴決字第114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203號退除給與事件行 政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 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原告前經原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現改制為國防部海軍司令 部,下稱海軍司令部)以民國92年7月17日海理字第0920003911號令及所附退伍軍官退伍給與名冊,審定自92年9月1日退伍生效,並支領退休俸。嗣因原告於支領退休俸期間之97年7月29日利用餐敘介紹現役軍官接觸大陸地區情治掩護機關人員,犯108年7月5日修正施行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原告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海軍司令部乃以112年8月24日國海人勤字第1120069649號函(下稱112年8月24日函),依108年7月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5日施行之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2規定,核定原告自112年3月15日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喪失請領退除給與權利,及應繳回自實際犯罪時即97年7月29日起已支領之退除給與,並副知被告。被告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2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以112年9月1日台管業一字第1121745169號函(下稱原處分),命原告於接獲該函30日內,繳還自97年7月29日實行犯罪時起支領之新制退除給與共計新臺幣(下同)279萬939元,屆期未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銓敘部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依海軍司令部112年8月24日函之核定結果 ,而以原處分命原告於接獲該處分30日內,繳還自97年7月29日實行犯罪時起支領之新制退除給與共計279萬939元,屆期未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故海軍司令部112年8月24日函之合法性,實為原處分是否適法有據之基礎。又原告就海軍司令部112年8月24日函已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3號退除給與事件審理中,有本院案件明細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頁),本件自宜待上開行政爭訟結果確定,再進行訴訟,以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及重複調查之情形,是在上揭行政訴訟事件程序終結並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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