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BA-113-訴-463-20241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鄭國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十一庭等間司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原告之 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 民國113年4月30日113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經最高行政法院113年11月13日113年度抗字第15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1份(本院卷第281至283、313至314頁)在卷可稽,原告自應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