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事務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BA-113-訴-504-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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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吳進堂 上列原告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4月29 日臺內法字第113000437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1款及「行政訴訟法第49條 之1第1項第1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規定,應委任律師或符合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並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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