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BA-113-訴-777-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告 周倩如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建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陳蕙君 鄧志揚 輔助參加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邱泰源(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長期照顧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衛生福利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變更為黃建華,玆具變更後 之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4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原告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自民國107年起申請長期照顧 服務(下稱長照服務),經被告核定原告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在案;因其原申請之長照服務屆期,經被告於113年1月4日派員至原告家中進行複評,並查得原告聘有外籍看護工,乃按評估結果及原告失能程度,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之1、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下稱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等規定,以113年1月4日編號:11302753臺北市民眾申請長照需求評估結果通知書(下稱原處分),核定其長照需要等級為第8級(補助額度最高等級),各長照服務給付類別之給付額度上限分別為:照顧及專業服務新臺幣(下同)1萬854元/月;交通接送服務1,680元/月;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4萬元/3年;喘息服務4萬8,510元/年,將自補助日起1年進行複評,以確認服務需求。原告就原處分關於否准「照顧服務及專業服務」及「喘息服務」部分不服,提起訴願,業經臺北市政府113年5月1日府訴二字第1136080739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四、經查,被告就原告上開申請,關於「照顧服務及專業服務」 部分,按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第3項附表二關於長照需要等級為第8等級對應之照顧及專業服務給付額度之30%,以原處分核定原告給付額度上限為1萬854元/月;關於「喘息服務」部分,按申請及給付辦法第9條第1項及附表四之規定,以原處分核定原告給付額度上限為4萬8,510元/年,故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所申請之「照顧服務及專業服務」及「喘息服務」部分,本院自有命衛生福利部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