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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BA-113-訴-956-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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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王士芳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四千元。」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 聲請。」查原告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裁判費之繳納僅為訴訟合 法要件之一,故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本院仍應予 以駁回或移送,請原告併予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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