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BA-114-停-11-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NGUYEN THI NGOC NGOAN阮氏玉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114年度訴字 第139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